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国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连,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422执47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侯慧婷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