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执20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亚斌,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6600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楠尹,系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6638。
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荔城路荷城警署综合楼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0558043G。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山路9号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6601987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六盘水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利息54886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035元(已经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正在执行的的以本案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一件王凤芹申请执行的(2019)黔0201执2075号案正在执行中,全案合并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钟山区黄山路9号9-5(面积:148.24平方米,产权面积:监证:0047945)房产一套,本中进行查封,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约定2020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因为被执行人在和解后未按照承诺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的评估处置程序,同时,案外人贵州鑫宇缘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并将名下位于普定县中心大道星博国际广场商业区(不动产单元号:520422008018GB00006F00010114)房产作为担保物提交法院处置,本院以(2019)黔0201执20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进行查封。
在评估拍卖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约定就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84841.67元,王凤芹申请执行的(2019)黔0201执2075号案标的总额437151元,两案标执行总额共计1821992.67元。两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用被执行人所有的普定县房产作价1821992.67元抵债***和王凤芹,两案抵债后由两申请执行人缴纳各自案件的执行费,待房产备案登记交付完毕后两案件执行完毕结案,***与王凤芹执自行分配抵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和双方抵债备案的书面材料,并缴纳了执行费,说明已将6-2-4-4(房产价值按507193元计)、6-2-20-4(房产价值按502577元计)两套房产备案在***名下,另外两套需要完善相应的手续后再行备案,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暂时不在对被执行人的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处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本次抵债后本案已执行到位1009770元,剩余375071.67元未执行到位。若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备案登记完毕后可申请恢复执行销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01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