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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0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谢昌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2021)浙1022执100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100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