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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166号
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项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馨,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
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40元,减半收取18920元,由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呈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俞瑜
代书记员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