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5205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剑
人民陪审员 曹红卫
人民陪审员 常秀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祝雪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