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03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2××7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