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

陈某甲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陈某丙,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9民初161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32626 197711140074。 委托代理人:***,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 09390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松门村巷外1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 62619651210039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耀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耀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