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7272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福,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满和。
被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浩。
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