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595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满和。
被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
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727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润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