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727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福,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满和。
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浩。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