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72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福,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满和。
被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浩。
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现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天津滨海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5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