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6138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市武清区下**街天湖路172号102室-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308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308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