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6138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市武清区下**街天湖路172号102室-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308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308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