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财保187号
申请人:湖南必优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办事处民福居委会潇湘巷。
法定代表人:李艳。
被申请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三区5栋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
申请人湖南必优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7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李介洪、李艳以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路东侧、XX南侧滨江水岸X栋XX号(权证号:湘(2×**)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作为本案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必优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案外人李介洪、李艳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路东侧、XX南侧滨江水岸X栋XX号(权证号:湘(2×**)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账号:1932********)的账户在7万元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卫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锦红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