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04民初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生,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三区5栋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本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竞
书 记 员 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