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04民初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生,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三区5栋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本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竞
书 记 员 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