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湾田国际石材城A8栋1楼17-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才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三区5栋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83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83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