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7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东,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应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