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020号
原告: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焱。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鸿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