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84执1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水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984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