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84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水产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丁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山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华严农场。
法定代表人林成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山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山乡食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工程质保金共计人民币107280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山乡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履行义务。本案债权1072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克辉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蒋敦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