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3176号
原告: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水产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翔,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川市城隍镇木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汉川市城隍镇木房村。
负责人:邹德新,村委会主任。
原告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城隍镇木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汉川市城隍镇木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汉川市城隍镇木房村村民委员会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1元,减半收取计1865.5元,由原告湖北汈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