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宏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3609号
原告深圳市汇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景园大厦北座30C,组织机构代码7488644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宏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垟路70-82号东首,组织机构代码0568819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汇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宏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汇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50元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