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灵安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灵安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帅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5民初2056号
原告杭州灵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1270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帅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
法定代表人帅学风。
原告杭州灵安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帅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原告杭州灵安电梯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杭州灵安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灵安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