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4654号 原告:***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幸福大道同***42幢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款和质保金共计43700元,支付违约金21850元,支付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14989.1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名称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经于2020年9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2010年8月25日,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世纪伟业公司)与当时名称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被告签订一份关于咸宁博物馆项目的《电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世纪伟业公司为被告提供两台电梯并安装。世纪伟业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电梯安装款和质保金共计437000元。世纪伟业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款,其中2014年12月23日向被告发出书面的《催款函》,被告设备部工作人员**签收后,以种种理由回复称“请等待”。2018年8月2日,世纪伟业公司与被告及原告三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三方协议书》,约定前述款项和另一个项目的债权转移给原告。原告接受债权后,多次联系被告催款,其中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告发出书面的《对账催款函回执》,被告设备部工作人员**签收后,仍然以种种理由让原告等待。原告认为,考虑到多年的业务合作以及对被告信用的相信,一直等待付款,从未想到过要“打官司”,但是至今已经拖欠了近七年时间,只能通过“打官司”的途经解决。2018年8月2日的《债权转让三方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本案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武汉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依据2010年8月25日的《电梯工程合同》第13条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当时是在被告单位签署的,当时被告的地址为武汉市××路××大厦(又名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大楼),属于江汉区。为此,原告不得已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债权转让三方协议书》已约定:如发生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交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