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鑫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二(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伟业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