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8民初2202号
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中州大道东贾鲁河桥南马头岗污水处理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76725423T。
法定代表人:罗圣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明(实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01单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949309。
法定代表人:李昊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风鸣,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系公司股东。
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