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7931号
原告:***,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信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0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王印龙。
原告***诉被告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永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 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