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郸城才源汇**、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2279号
申请执行人郸城才源汇**,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朱艳飞。
被执行人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28幢0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王印龙。
被执行人魏风鸣,男,汉族,1970年06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郸城才源汇**与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风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4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0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0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0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10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521.29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5执12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璐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郭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