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饶同波、河南瑞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4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0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尚有44893元未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1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士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