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15-599(2)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000437-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冠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冠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0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072号裁决书关于石家庄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冠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