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27民初19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5237008XX,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如意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裘建男,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宏,系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962936,住所,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尹家店二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李金文,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黑0227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合肥路支行37×××89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660,000.00元。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合肥路支行37×××89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66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820.00元,由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