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962936,住所,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尹家店二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李金文,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减半收取计5,200.0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