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MA08758W96,住河,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东(东方商务**)div>
法定代表人:邓寿建,
原告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4.00元,减半收取计3,762.00元(已按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2,595.00元,均由黑龙江建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佳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