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3378号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756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城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7377096。
法定代表人:许磊,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西安城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340元,减半收取9670元,由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9340元,本院退付其967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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