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西安城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热力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3668号
原告:周高兴,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虎,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城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许磊,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11-1号八水上筑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唐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高兴与被告西安城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热力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高兴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高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高兴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高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