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民初887号
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35号(荣盛花园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新地园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