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01民初56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地园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