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第1栋2层办公室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4461818B。
法定代表人:孙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罡、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19号百盈医疗器械园A座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1103111588。
法定代表人:王华。
申请执行人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6)乌仲裁字第03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30392.0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强制措施。2020年6月,本案双方当事人以人民币35000元达成执行和解,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申请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向深圳市财政局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6)乌仲裁字第0380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