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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326号
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19号百盈医疗器械园A座409,注册号:440301103111588。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第1栋2层办公室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4461818B。
法定代表人:孙鑫。
申请人深圳市恒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38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6年11月10日。
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7年11月7日。
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
1.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乌鲁木齐仲裁委没有管辖权;3.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查,案涉(2020)粤03执445号执行裁定书系公告送达,至2020年2月4日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申请人直至2020年4月24日才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属逾期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应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申请。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恒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6)乌仲裁字第038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白全安
审判员  林建益
审判员  刘 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常啸洋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