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173号 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第1栋2层办公室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丝绸之路交易中心1栋14层办公1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76元(原告已预交884.38元),诉讼中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诉部分案件受理费859.3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