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装门窗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装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518号
原告:石家庄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路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建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家庄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装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3元减半收取70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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