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7民初1259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古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锦州联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州联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农民工工资605748元及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还要付千分之五的工程违约金,利息642559.3元,违约金6241.54元,合计1254548.85元;2、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对第一项诉求和本息尚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千分之五违约金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锦州联通辩称:原告就同一案由、相同诉求、相同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在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年在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相同诉讼主张已分别经过上述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6次审理,在(2016)辽07民终2028号、(2019)辽7082民初1097号、(2020)辽0782民初2549号、(2020)辽07民终375号、(2022)辽07民终457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先后认定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重复起诉,明确驳回原告***关于答辩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且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为避免持续浪费宝贵的法律资源,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原告以相同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多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91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