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55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泰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48号附4号15-6,组织机构代码07880818-1。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55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34622-3。
法定代表人熊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4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7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承华
审 判 员  谭 锋
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