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28民初113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5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6223Q。
法定代表人:熊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59022796E。
法定代表人:唐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鄢晓清,重庆市梁平区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00元,减半收取18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 欢
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
人民陪审员  彭启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