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28民初5007号
原告**,男,1963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仁贤镇。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天城东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熊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仁贤镇。
第三人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石马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279-6。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8.00元,减半收取18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红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