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28民初9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清桥,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熊飞,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石马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明月
人民陪审员 向 东
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