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28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清桥、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熊飞,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石马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梁平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减半收取22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