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巨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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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4民初5225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坚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89881241N。
法定代表人:彭佳福。
原告***与被告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共计7952.1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原告承包了仙居县下各中心卫生院中医馆工程。原、被告约定以被告名义承包上述工程,被告在医院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后原告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程,仙居县下各中心卫生院按约向被告分四期支付了工程款及退还质保金7952.1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前三期工程款(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对退回的质保金7952.15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综上,原、被告实际上存在挂靠关系,现被告拒绝给付质保金的行为明显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承包仙居县下各中心卫生院中医馆工程,被告在医院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原告。2016年12月1日,被告与仙居县下各中心卫生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57254元;合同工期45日历天;承包人人员设备进场后,发包人预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格工程量80%工程款(含20%预付款);结算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定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全部保修金等内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台州市建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算造价159043元。仙居县下各中心卫生院分四期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2016年12月12日支付31450.8元,2017年1月13日支付94352.4元、6月27日支付25287.65元、10月26日支付7952.15元,共计159043元。被告仅依约向原告支付了三期工程款:2016年12月16日支付26597.18元,2017年1月17日支付79511元、7月17日支付20059元,剩余最后一期工程质量保修金7952.15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进账单、汇款凭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录音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并有权要求返还被扣留的质保金。被告**公司收到发包人返还的质保金后,未及时返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质保金7952.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爱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