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80490732A。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
委托代理人:张德方,系申请执行人职工。
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坚固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89881241N。
法定代表人:彭佳福。
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民终10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7934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75元、执行费40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截至2021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22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曹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