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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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58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