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帝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帝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2民初8223号
原告:台州市帝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2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31002570577784N。
法定代表人:张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钗洋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958875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帝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54244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93501.68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5月初,原告台州市帝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被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心海金源电梯前范围内的装修工程,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以包清工及部分辅料方式由原告施工,合同工程款暂定780万元,按实结算,工程结算完毕无异议后30天内付清总价款的97%,剩余3%作质量保修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十日内退清,被告方自原告方递交工程结算资料后45天内完成审核,如被告45天内未完成审核的,自递交结算资料1个月后起,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结算款余额(扣除***)部分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期间被告委托浙江宏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浙江宏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2024744元,扣除被告方已陆续支付的1670500元及3%的***,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93501.68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帝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501.68元,并支付(以293501.6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3586元,由被告台州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项瑜